晓今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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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创造了法律,法律规范着生活,我们已经深深的镶嵌在这个规则的世界里,法律----是一种生活方式。 重要提示: 本博客中凡未注明出处的所有文字版权为作者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均须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作者电子邮件:jinhao06110@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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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2008-11-17 星期一(Monday) 晴

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第四条 对人......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8-11-17 23:28 评论(0)
鲁迅故居
2008-10-26 星期日(Sunday) 晴


......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8-10-26 22:11 评论(0)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岗位调整问题
2007-11-22 星期四(Thursday) 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履行合同的内容予以变更,其中岗位的调整尤其普遍。《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合同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因此,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如何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值得我们探索。
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一般发生在同等岗位之间调整或调整到更好的岗位的情况下。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时候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原岗位表现不够满意才将其调整到相对较差的岗位,而员工往往是不情愿的,最容易激发矛盾。本文作者提出了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要坚持相对合理性标准,运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经验,从实务角度提出以下几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在一定考核机制下连续若干个考核周期不达标,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合同岗位的一般社会劳动生产率,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标准,如果劳动者连续两个或者三个考核周期都未能达标,可以将其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
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7-11-22 14:42 评论(1)
律师函(本人撰写的第一篇律师函,贴出以资纪念)
2006-11-24 星期五(Friday) 晴

深圳市某仓储公司:
受深圳市某医药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就深圳市某医药公司解除与贵司签订的《普通货物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续租协议》纠纷,向贵司发出律师函。
2005年5月26日,深圳市某医药公司与贵司签订《普通货物仓库租赁合同》,就深圳市某医药公司租用贵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路西侧福田保税仓A区的仓库达成一致协议。其后,双方先后签订《补充协议》和《续租协议》。
双方签订《续租协议》之后,深圳市某医药公司根据与贵司在《普通货物仓库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即双方如需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于2006年8月4日向贵司发函要求解除协议,在贵司无任何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又于2006年9月4日再次致函贵司,要求贵司确认解除协议,至今贵司仍无回应。
本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普通货物仓库租赁协议》的约定,双方如需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双方以书面确认的形式确认相关条款。
本律师受深圳市某医药公司的委托,特函告贵司,提前终止深圳市某医药公司与贵司签订的《普通货物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续租协议》等相关协议。
顺祝商祺!
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某某
二00六年某月某日
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6-11-24 13:27 评论(0)
在解构中建构----律师作用的另一种认识进路
2006-11-24 星期五(Friday) 晴

记得读研期间导师在课堂上讲过一句话,大致意思就是:如果企业个个都是守法如一,还有必要请律师嘛?!企业花钱请律师就是要利用律师的掌握的专业技能合法地规避法律,从而使企业顺利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当时听这话的时候,感觉特别震撼,因为导师的一句话把律师的作用和形象彻底地解构了,给人的感觉律师就是为富不仁,助纣为虐。在律所工作三个月之后,其实发现导师的一番话其实是真实而深邃的,但,我要补充的是,律师并非为为富不仁、更非助纣为虐,而是通过解构法律的方式建构法治社会。
还是从我接触的一个案子说起:我的一家顾问单位在深圳开了一家医药经营公司,与某一企业签订一年的仓储租赁合同之后又于今年七月份续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但是由于其在深圳医药市场的中标被有权部门废标,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在深圳医药市场经营医药。这是在一年期的仓储合同签订之后才两个月之内发生的事。如果这家医药经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剩下的十个月里面,它在没有任何药品可以存储的情况下每个月要向仓储企业交纳六万多的仓储费,直到期满合同自动终止。六十多万元的仓储费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不是小数目,因此,该医药企业与仓储企业商量解除合同,遭到仓储企业的推诿和拒绝。在此情况下,医药企业的老总找到我们,让我们出出主意。
在研究了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之后,我们发现其中有一条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双方如需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通知30天通知另一方,双方以书面确认的方式确认相关条款。”这一条的规定相当模糊,到底是赋予一方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还是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存在歧义。在此情况下,我们向仓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
在法学课堂或者教科书上,我们学到的‘法’是一种文本上的法,是与公正、正义紧密相连的。但现实生活中的法更多地是与利益纠葛在一起,正义与非正义并非泾渭分明。对正义的判断绝非是简单的理论推演,而是与当事人的生活背景、学识学历甚至下意识相联系的。在上述仓储合同解除纠纷中,如果我们站在出租方的角度,我们可以说承租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是一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站在承租方的角度,如果其继续承租该仓库,那么合同目的将落空,因为其没有医药需要存储。站在社会公益的角度来看,让几万平米的仓库一直空置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这中间就是一个利益的分配过程,理想的状态是看赋予哪一方单方面合同解除权而交易而交易成本最地且整个社会的财富又是最大化。
因此,与其说法律是公平、正义,不与说法律是与利益相关的一系列分配和再分配规则。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6-11-24 13:15 评论(3)
评高雅文化的娱乐化[本文发表在中大研究生报上,发表
2006-10-18 星期三(Wednesday) 晴

自从易中天上《百家讲坛》栏目品《三国》,网络媒体上评价如潮,力挺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一时间唇枪舌剑,莫衷一是。易中天到底动了谁的奶酪,引起这么多争论?究其本质,原来是动了高雅文化这块奶酪。高雅文化大众化问题,自然会引起大众的关心。
文化本来无所谓高雅通俗,但它却有个度的问题。太雅则曲高和寡,太俗则低级趣味。高雅的东西如何转化成大众化的东西,确实是不可以草率行事的。学术是高深的东西,也算是高雅的东西。它可以走出象牙塔,从而走向社会,走向大众,。关键是走怎样的路,采取何种形式,值得商榷。
 易中天作为一个地道的学者,专业功底毋庸怀疑,可谓“术业有专攻”。严谨治学的态度是每个成功的学者所应具备的,况且《三国志》、《三国演义》也是两本很有分量、很有讲头的书,这样看来,他没有理由不讲好。易中天还美其名曰“品三国”,既然是品,就像面对一杯香茗幽茶一样,应该斟酌品味才对。看易中天品三国,他那种“品”恰似嚼茶叶末的感觉,味犹未尽然已去。品三国,品的是历史,但不光是讲历史故事,不应只追求趣味性,更要品出隐藏在故事背后的中国古典文化中的道义观念和更多文化内涵来,这才是需要品出来的那份厚重的东西。否则,如果只讲人与人之间的钩心斗角,君臣之间的背叛,兄弟之间的杀戮,国与国之间血腥争夺,虽然能活现一幅幅画面,能展现活生生的人性,但终归只是皮毛之物,不能深入骨髓。甚至把一些东西平易化的同时也庸俗化了。
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东西,我们可以讲,并且要讲好,但大众化不等于娱乐化。大众化更多的是从接受者的角度来说的,易于接受,易于理解,就很成功了。就像一些钻研学术的大家为普及知识而写的小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更容易接受。作为一个学者,他完全可以深入浅出,讲出意韵内涵。当然并不是说非得走极端,拿着学术论文来念,是可以折中嘛。而易中天的做法呢,却是一种完全娱乐化。如果是讲课方式,可以幽默、轻松一些,可以调侃一下,也无可厚非。但是,过分的俗化就有讨好听众,追求娱乐化效果的嫌疑了。好象听众们不是来获取很多知识,而是来听他侃大山的。这样,不是大众化的路子,有点误入歧途了。
比如他说,“按照《三国志》的说法,刘备和关羽、张飞,是‘寝则同床,恩若兄弟’的。关羽和张飞,对刘备则名为事之如兄,实际事之如君。可见维系三人友谊的,就是英雄之义。只不过我们不知道,这三个人‘寝则同床’时,他们的太太在哪里?”他说后面一句是他的推测评论性语言,就这种讲法而论,有必要吗,干吗狗尾续貂呢?很有意义,还是哗众取宠,另有意味?恐怕难逃庸俗之嫌啊!完全可以借此机会讲讲古代的一些文化知识,因为书中处处皆文化嘛!
还有,“在大家都认为袁绍是绩优股时,郭嘉却看出那是垃圾股;而在大家都以为刘备是垃圾股时,诸葛亮却把他看作绩优股。”易中天在事后解释说吕思勉曾把古代的郎官比作公务员,他也曾说“曹操第一个官职是洛阳县北部尉,相当于副县级公安局长”。这也无可厚非,很形象,让人更容易理解嘛!
但是诸如:“朝廷派人去查吴王,也没有发现什么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嘛!”“曹操对各路诸侯说‘现在是灭董卓的最好时机——董卓已经把洛阳烧掉了,还劫持了皇帝,基本可以把他定位为恐怖组织了。’”“所谓的空城计也是编出来的……诸葛亮搬个琴,摆个香炉,召两个小孩子,在城楼上唱卡拉OK……”“曹操是喜欢美女的,他不管走到哪里都喜欢「搂草打兔子」,收编一些美女什么的!”如此时尚的词语,很是“与是俱进”啊,却给人的感觉,一个字:俗!如此现代的词语,用得太滥,还觉得牵强附会!
更有甚者,“宝贝,你回来吧,好不好?别闹了,跟我回去吧……(曹操劝老婆回家)”(很逼真啊)有必要这样说吗?你易中天是在买弄表演才能呢,还是挑逗听众的欲念呢?到了这一步,我已经忍不住要说他的娱乐化已经完全蜕变为媚俗了!
虽然易中天说自己追求的是“学术品位,大众口味”,但我们从中已经感到索然无味的影子,难道这就是他要追求的人性?未免太狭隘了吧!以史为鉴,历史是起借鉴意义的,从人性角度探究也未尝不可,但没必要带这么强的娱乐化色彩。有哲人说,历史就像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而在易中天的品讲中,历史已全然变成一个很时髦的芭比娃娃了!
所以,在今天这个浮躁的社会,“快餐文化”盛行,更要注意高雅文化大众化道路。雅俗共赏可以追求,但不可贪一时之痛快,而留万世之遗祸。有些经典,像《易经》之类的经文,像交响乐之类的音乐,像高雅的诗歌等等,这些高雅的东西,就不要随便大众化,免得弄巧成拙,混淆视听。
人,各有所需,各有所取。雅俗共赏,亦可雅俗各赏;不要有意拔高,也不要削足适履。让高雅的归高雅,大众的归大众吧!
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6-10-18 20:48 评论(2)
广东省政府近年来调控商品房价格的相关政策措施
2006-10-18 星期三(Wednesday) 晴

一、2004年度,政府只对商品房的预售和销售行为加强了管理。
2004年11月1日,广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157号),该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在30天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的监控、管理。
二、2005年度,政府从土地供应、住房补贴及优惠政策、房地产交易预警、预报及房价监测报告等方面全方位地加强房地产管理,抑制房价。
(一)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量。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8号),主要目的是抑制各地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广东省紧跟着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省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要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量。
(二)鼓励条件成熟的城市提高住房补贴。
广东省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改革工作,鼓励条件成熟的城市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适当提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个人贷款的比例,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
(三)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房价监测由季报改为月报。
广东省通知要求省建设厅争取两年内完成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和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为加强房价监控,省建设厅已及时将房地产交易情况从季报改为月报,要求各市从2005年4月份起将每月的商品房、存量房的交易和价格变动情况上报,以便及时了解全省住房的价格变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确定普通住房标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广东省建设厅于2005年6月16日发文(粤建房字[2005]58号)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商品房,购买时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三、2006年度,政府继续加强监管,对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哄抬房价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对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抑制房价多管齐下。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十五条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7月10日发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国办发【2006】37号文作了细化:
1.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06〕37号文要求,保持我省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2.突出重点,加强调控。(1)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2)合理安排土地出让的规模和进度。(3)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4)发挥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
3.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要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各个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处罚违规行为,共同协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管理,稳定住房价格。
(二)《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即将出台,有望对平抑房价起着积极作用。
广东省即将出台《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该条例的出台,通过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有望使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更加合理,对平抑房价是一个利好消息。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6-10-18 20:37 评论(0)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2006-9-5 星期二(Tuesday) 晴

一、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本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出外。”
该款建议修改为:政府鼓励企业公开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自行决定公开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由为: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公开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修改之后的条文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立场。
二、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征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该款建议修改为:征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理由为:原来的条文表达不完整,也不符合语法规范。修改后的表达更清晰。
三、草案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发生征信系统重大运行故障或者事故、信用信息严重泄漏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应当立即处理,并向当地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该条建议修改为:“征信机构发生征信系统重大运行故障或事故、信用信息严重泄漏或者其他重大情况,应当立即处理,并向当地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理由为:原来条文中的“以及”表示并列关系,不符合立法原意,把“以及”修改为“或者”之后,使得征信机构需要立即处理和报告的情况类型化。
四、建议在第二十条之后加上一条:“授权信用公开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理由为:本条的规定与草案的第八条相对应,对授权信用公开单位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利于授权信用公开单位更好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6-09-05 12:39 评论(0)
银行收费问题
2006-9-5 星期二(Tuesday) 晴

一、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包括对借贷卡收取年费、跨行查询收取查询费等条款。
只要客户在某一个银行开户了,那么银行与客户之间就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相关的费用。由于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以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条款,尤其是涉及增加客户义务的条款,银行更是无权随意增加。
 银行单方面对客户开立的借贷卡收取年费、对在ATM机跨行查询收取费用都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直接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银行在调整收费价格或者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由于银行收费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现代社会每个人无法脱离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因此对银行的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银行在调整收费价格或者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政府的指导价,在政府没有指导价的情况下,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举行价格听证是银行调整收费价格或者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程序性选择。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四、关于跨行查询收费问题。
2006年6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始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费用。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跨行查询是否准许收费以及收取多少费用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
因此,四大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对跨行查询收费是属于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同时,应当叫停跨行收费,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6-09-05 12:36 评论(3)
有了自己的电脑
2006-9-4 星期一(Monday) 小雨

在所里工作了五十天之后,老板给钱叫我去买一台电脑自己用,利用星期六的时间去太平洋电脑城去买了一台联想,上学的时候一直算计着自己以后买手提一定要买IBM的,没有理由地喜欢它的那种黑色,根据老板给的钱和指示,只买回了和IBM有亲戚关系的联想回来,颜色也不是黑色,今天上午是连上网线之后的第一次上网,感觉还是挺好的,毕竟是自己一个人支配。
由于要所要搬迁的缘故,所里暂时也没有考虑添置新的电脑,有限的电脑数量与庞大的电脑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无法解决,经常是相互的迁就着使用,不过,以后就不用这样子了。
希望有了电脑之后经常能写一些日记,纪念这段成长的日子。
# posted by xiaojin04 @ 2006-09-04 13:19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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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2009-4-22)
·你好久没有更新喽!...(2008-2-26)
·让高雅的归高雅,大众的归大众?
每...(2007-2-11)

·任何一个交易人不应该考虑自己当时的行为会...(2007-2-11)
·所以,在立法落后支离破碎,执法不严折扣执...(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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